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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多元化培养模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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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10月,《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的推动下正式出台实施。《意见》指出,在一段历史时期以来的
2018年10月,《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的推动下正式出台实施。《意见》指出,在一段历史时期以来的国民社会经济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中,高校法学教育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一步高水平建设,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体系还不能够完全匹配发展目标,各高校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教育理念尚处在浅显阶段,对于法治人才的培养计划比较单一,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是一个突出短板。综合来看,我国对于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还存在着认识不够明晰、体系不够完善、人才质量较低等诸多问题,这也逐渐成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体系改革中最“难啃”的一块硬骨头。
笔者认为,国家出台《意见》,既是对近几十年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体系发展的客观评价,又尖锐地指出了既有成绩中存在的短板,同时更意味着我国持续了多年的高校法学教育体系改革迎来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要拐点。《意见》出台后,业内人士开始就如何界定卓越法治人才、如何对卓越法治人才分门别类、卓越法治人才的科学化培养模式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虽然学界至今仍然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定论性框架,但是对于这一时代课题的思考的确在不断加深。
一、对我国财经法学教育体系建设现状的反思
回顾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法律+财经”的确是学科整合效果较为显著的专门类别之一,但是我国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培养教育问题却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无差异化培养计划繁多,没有突出财经优势
一直以来,市场对于卓越财经法治人才有着极为迫切的现实需求,但是很多财经院校却忽视了市场需要,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大批量无差异化的“流水线”式培养。无论是在确立培养目标还是在制定培养方案的过程中部分财经院校“遗忘”了学校自身具备的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只是单纯参照综合类院校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经验确立目标、制定方案,这是有待商榷的。各财经院校应当重视市场化条件下对于专门化财经法治人才的特别需求,充分发挥学校经济学、管理学等优势学科资源的支撑作用,在设置财经法学课程体系、编纂特色法学教材、拓宽实操教学路径、融合跨学科知识体系以及完善联合培养机制等层面采取有效措施,对财经法治人才进行体系化、有针对性的专业培养。
(二)人才培养模式相对单一,理论与实操存在脱节
《意见》指出,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问题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的实践能力没有在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得到足够重视。学界有这样一种观点,长期以来,法律职业教育都是以就业阶段岗位技能培训的身份出现在法学教育体系当中,补充完成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这就意味着在法学高等教育阶段,应用型人才培养本就应当是与理论型人才培养并重的培养目标。但是,绝大多数的高校法学教师在讲授法律课程时,却仍将研读理论作为课堂教学的“主旋律”,并未真正做到理论教学与应用教学并重。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对于应用型、复合型卓越财经法治人才的培养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绝大多数的法学学生很难在毕业乃至就业以后迅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务工作进行有效精准地对接。
(三)教育规模扩张迅速,专业准入门槛有待提高
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开设法学专业的各类高等院校多达600余所,这种办学规模和扩张速度在我国高校学科发展史上确属罕见。特别是在法学专业招生人数连年处于高位的情况下,其已经迅速成为文史类专业覆盖面最广的学科类别之一。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法学专业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门显性学科,快速发展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从学科建设的角度看,法学专业的设置在准入门槛层面把关还不够严格,高速扩张的办学规模不可避免会赋予一些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法律优质人才培养条件的高等院校招生权力,这种学科设置的盲目性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法学毕业生专业水平偏低、就业率不高的局面。
21世纪初,在我国出现了高等院校合并的潮流。部分财经院校为了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实现逆势发展,开始了规模庞大的“趋同式”学科拓展,力争开设相对齐全的学科门类,打造综合性大学,这对于不断发展完善卓越财经法治人才的培养理念总体无益。另外,直至今日,我国依然没有建立起一个相对权威的财经院校法学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即便是现有的评价考核机制也未能及时与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有效衔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培养的难度,客观上进一步缩紧了各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可选路径。
文章来源:《财讯》 网址: http://www.caixunbjb.cn/qikandaodu/2021/0216/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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