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来稿必须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来稿的文字复制比(相似度或重复率)必须低于用稿标准,引用部分文字的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署名和作者单位无误,未曾以任何形式用任何文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多投。 二、来稿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外,不侵犯任何版权或损害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果20天后未收到本刊的录用通知,可自行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来稿经审阅通过,编辑部会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您,您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提交修改稿。作者享有引用和复制该文的权利及著作权法的其它权利。 四、一般来说,4500字(电脑WORD统计,图表另计)以下的文章,不能说清问题,很难保证学术质量,本刊恕不受理。 五、论文格式及要素:标题、作者、工作单位全称(院系处室)、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遵从国家标准:GB\T7714-2005,点击查看参考文献格式示例)、作者简介(100字内)、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 六、处理流程:(1) 通过电子邮件将稿件发到我刊唯一投稿信箱(2)我刊初审周期为2-3个工作日,请在投稿3天后查看您的邮箱,收阅我们的审稿回复或用稿通知;若30天内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稿件可自行处理。(3)按用稿通知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稿件将进入出版程序。(4) 杂志出刊后,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免费奉寄样刊。 七、凡向文教资料杂志社投稿者均被视为接受如下声明:(1)稿件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属原创作品(包括翻译),杜绝抄袭行为,严禁学术腐败现象,严格学术不端检测,如发现系抄袭作品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民事连带责任。(2)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除另有说明外,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刊观点。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本刊不受任何牵连。(3)本刊拥有自主编辑权,但仅限于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技术性调整。如必须进行重大改动的,编辑部有义务告知作者,或由作者授权编辑修改,或提出意见由作者自己修改。(4)作品在《文教资料》发表后,作者同意其电子版同时发布在文教资料杂志社官方网上。(5)作者同意将其拥有的对其论文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无限期转让给《文教资料》杂志社。本刊在与国内外文献数据库或检索系统进行交流合作时,不再征询作者意见,并且不再支付稿酬。 九、特别欢迎用电子文档投稿,或邮寄编辑部,勿邮寄私人,以免延误稿件处理时间。

女干部挪用300万养老金为丈夫还贷理财,为脱罪

来源:财讯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4-2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份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姜某梅挪用公款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曾作为滕州市鲍沟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鲍沟人社所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份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姜某梅挪用公款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曾作为滕州市鲍沟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鲍沟人社所)所长的姜某梅因挪用 300 万养老保险金,二审获刑 5 年。

  潇湘晨报记者从该判决书发现,案件一审时,姜某梅挪用公款的数额仅被认定为 55 万元,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认定的挪用公款数额,变更为 300 万元。这笔钱,姜某梅拿来为丈夫还贷款、买理财产品。

  案件审理期间,姜某梅曾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但鉴定意见为,案发期间无精神病性障碍,羁押期间的精神状态目前难以判断。

  

  一审时曾要求做精神病鉴定,显示案发期间正常

  判决书显示,2012 年至 2013 年间,姜某梅在担任鲍沟人社所所长期间,利用自己收取和管理鲍沟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职务便利,挪用养老保险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案件一审时,法院仅认定姜某梅挪用公款 7 笔,总额 55 万元,全部用来支付其丈夫经营所欠货款等。姜某梅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花费,没有认定。

  案件一审期间,姜某梅的辩护人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了精神病鉴定申请,要求对姜某梅在涉案期间和羁押期间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的意见为:姜某梅案发期间无精神病性障碍;姜某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姜某梅羁押期间的精神状态目前难以判断。

  因此,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姜某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 55 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姜某梅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一审后判决后检方抗诉

  一审判决后,姜某梅提起上诉。其辩护人认为,姜某梅的账户,并非专卡专用,只是临时周转收取社会养老保险金,该卡内既有收取的公款也有姜某梅为各村垫付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个人资金,上述资金存在混同流转的情形,被告人划转其自有资金用于个人经营活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调取台账、明细等进行比对,才能查清姜某梅转出的 55 万元资金是否为公款。

  与此同时,检方提起了抗诉。检方认为,一审判决对起诉书指控姜某梅 2013 年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未予认定,系证据采信错误,从而导致事实认定有误。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姜某梅挪用公款 300. 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判处姜某梅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量刑明显不当。

  二审:变更 55 万为 300 万,刑期增加

  判决书显示,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未采纳上诉理由。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姜某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收取的鲍沟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分别转支给周某、王某,用于支付其丈夫经营所欠货款及租赁设备款,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所提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姜某梅挪用公款 300. 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支持抗诉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姜某梅挪用公款 300. 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 情节严重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该项支持抗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姜某梅在担任滕州市鲍沟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所长期间,利用其收取和管理鲍沟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姜某梅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挪用公款的本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二审以姜某梅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文章来源:《财讯》 网址: http://www.caixunbjb.cn/zonghexinwen/2021/0427/1100.html



上一篇:麻辣财经:小天体探测任务,我国目标已定!
下一篇:新华财经|海南成为首个获省域范围内保税油地方

财讯投稿 | 财讯编辑部| 财讯版面费 | 财讯论文发表 | 财讯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财讯》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