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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代人购买10.5万理财产品,“亏了”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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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肖曼。长江日报记者杨涛摄 长江日报7月27日电 得到法院判决书后,李女士一头雾水,“善意”投资了10.5万元理财产品代表她的朋友。 “损失”必须全额赔偿。 7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
肖曼。长江日报记者杨涛摄
长江日报7月27日电 得到法院判决书后,李女士一头雾水,“善意”投资了10.5万元理财产品代表她的朋友。 “损失”必须全额赔偿。 7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庭长肖曼在长江日报武汉客户端“星期二之约”直播间做客,讲述了一个善意助人的诉讼案。坏事赔偿10.5万元。 .
三年前,李女士拿出20万元投资理财产品,三个月就开始赚钱。朋友曾女士得知消息后,委托李女士代为投资,并分两次以10.5万元转给李女士。收款当天,李女士将10万元转给了外地胡(李女士说胡是一家金融机构的经营者)。没想到,钱转完没多久,胡就失去了联系。李女士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骗。曾女士得知后要求李女士还钱。李女士只好自己用这笔钱还了4万元,并在微信里承诺还剩下的钱。如果还剩6.5万元,曾女士将李女士告上法庭。经查,曾女士和李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曾女士给了李女士10.5万元,李女士归还了4万元,但并未提及李女士将这笔钱转用于投资理财项目。
法院认定,曾某与李某虽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但从双方的陈述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两人有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当天,李女士确实向胡某转账了10万元,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胡的身份以及李某与胡之间的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以证明她将上述10.5万元用于投资理财。因此,法院责令李女士将剩余的6.5万元退还给曾女士。
[个案解释]
肖漫院长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以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对委托人有影响。曾女士作为委托人,应对李女士委托投资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和承担损失承担责任。曾女士为直接投资人,李女士为中介介绍人及投资代理人。曾女士应自行承担投资理财的风险和收益。
但是,李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她曾将曾女士的10.5万元资金用于曾女士的投资理财,李女士承诺偿还这笔钱在与曾女士的微信聊天中,法院责令李女士将钱还给曾女士。
如果李女士让曾女士直接把钱转到胡某或投资平台的账户,钱就丢了。作为介绍人,李女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提醒我们,熟人推荐投资理财项目或平台时,一定要考虑双方的风险,不要越界。
直播结束后,肖漫总裁将继续为公众解答法律咨询,直至8月9日下午5时30分,网友可在长江日报武汉客户端直播间提问。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通讯员李金星、陈敏、丁晓涵)
[编辑:邓拉秀]
来源:长江日报
文章来源:《财讯》 网址: http://www.caixunbjb.cn/zonghexinwen/2021/0727/1611.html